今天(15日)在「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的議價」議題上,舉行了一場公聽會。這次公聽會邀請了相關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專家學者、數位平臺,以及媒體業勞工代表等,提供意見和建議,共同討論如何建立適合我國環境的平臺與媒體分潤機制。這是國內首次由立法委員召集這個議題的公聽會,也是有勞方代表參與的相關會議中的第一次。
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大型跨國平臺如Google、Meta長期以來在搜尋引擎和社群媒體上無償使用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同時也佔據了國內數位廣告市場的七至八成份額,近乎壟斷。
根據文化部補助的「數位平臺對出版業新聞媒體之影響」調查結果顯示,在近五年間,雜誌出版品的收入下降了約20%,而雜誌廣告收入更是下滑了近80%。在營收概況方面,報紙的營收在近十年中減少了將近50%。
目前,世界各國已形成「新聞有價」的共識,只是在具體做法上各有不同。例如,澳洲已經制定了強制議價的專法,如果協商過程未按規定進行,可能會面臨高達280萬新台幣的罰款。歐盟則採取了著作權延伸的模式,通過了2019年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賦予了新聞媒體業者在數位平臺上使用其新聞出版物的行為財產權等相關權利。
在歐盟的27個會員國中,已有16個國家將相關規定轉化為國內法。例如,法國作為最早完成立法的國家之一,新聞媒體業者有權要求數位平臺支付授權費,如果平臺未取得媒體的授權協議,主管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處罰,平臺也需承擔民事責任。此外,除了歐盟國家外,美國和加拿大也都有相關法案正在討論或審議中。
除了要求平臺與新聞媒體業者直接協商外,還有其他方式,例如向平臺徵收特別稅、建立特殊基金等。在臺灣,過去已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明確規定,系統業者每年按營業額的百分之一提繳至主管機關設立的特種基金,用途包括捐贈公視、補助偏鄉建設有線電視網等,以維護民眾的收視權益。今天的公聽會旨在討論臺灣如何確保新聞業者能夠從平臺中獲得合理的分潤,以及是否需要透過立法方式建立數位元平臺使用新聞付費的制度規範。
去年12月,數位發展部舉辦了四次新聞業者與數位平臺的對話會議,可惜雙方的對話並未取得實質進展,這也說明瞭媒體議價法案的提出更加迫切。立法委員林楚茵強調,立法的目的是由政府建立對話機制,但政府不能介入協商。應該致力於讓雙方的對話回歸市場商業機制,並得到令雙方滿意的協商結果。林楚茵坦言,部分跨國數位元平臺在臺灣並沒有商業據點,因此這部法案最大的難題在於執行面的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意見激盪。
衛視廣播電視台自2003年開始積極投入數位發展,並以資源佈建和快速發展的數位能力來擁抱數位平臺合作夥伴,例如Google和Facebook。然而,可惜的是,平臺的規則不透明,讓媒體無法合理獲得回報。現在,我們需要的是公平和善意的產業規則,以確保國際巨頭在口中所謂的夥伴關係能夠真誠落實。
在公聽會上,討論的新聞議價法民間版本主要參考了澳洲於2021年通過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該法案的主要起草人、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解釋說,該法案的核心精神是促使平臺和媒體盡快進行議價協商,法案的兩大重點分別是「多階段促進談判程式」和「最終強制仲裁機制」。他呼籲數位發展部和國內媒體攜手投入該法案的立法工作,同時推動議價談判的雙軌同步進行,這樣才能為雙方的議價提供堅實的法律後盾,早日取得具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