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長長期以來對於高爾夫球的「娛樂稅」徵收存在不合理之虞,立法委員們跨越黨派,於五月廿五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娛樂稅法,經過協商後,全案保留並交由各政黨進行協商。然而,娛樂稅法的制定背景和立法意圖已經不合時宜,財政部的不作為引起了人們的質疑。
根據娛樂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娛樂稅的徵收對象包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然而經濟部在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修訂了公司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將高爾夫球場納入體育運動類別中。自從民國八十七年起,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多次呼籲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徵收娛樂稅的事宜。
顯而易見,高爾夫球場並非娛樂場所,也沒有娛樂設施,更不涉及娛樂活動。尤其是高爾夫球早已成為奧運項目之一,教育部體育署更積極推動校園社團和體育課程中的高爾夫球課程。而讓人們在從事運動時被徵收娛樂稅,這合理嗎?
即使娛樂稅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財政部是否會承擔其負擔呢?回顧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在第六屆第五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了「娛樂稅法第二條文」並附帶決議:在一年內全面廢除娛樂稅,並要求財政部提出相應的地方財源配套辦法。然而,財政部完全無視了立法院的決議,繼續以「難以籌措替代財源」為由,繼續徵收高爾夫娛樂稅。
財政部部長表示,娛樂稅是地方縣市甚至鄉鎮的主要財源之一,必須全面審慎研議。然而,財政部在過去的十六年間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進行任何研究,這難道不是怠惰嗎?
數以百萬計的高爾夫球友、學生家長、培訓選手及家長,因為從事高爾夫運動而被財政部徵收「娛樂稅」,這不僅與實際情況不符,更引發了民怨沸騰。期望立法院能夠聆聽民意,不再充當財政部的「小媳婦」,並要求財政部「改弦更張」,廢除不合時宜且唯一對運動項目徵收的「高爾夫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