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積極扶植藝文產業的同時,對藝文活動課徵娛樂稅的舉措顯得不合時宜。過去娛樂稅的目的是為了抑制奢侈浪費,但如今藝文活動已成為民眾生活的一部分,取消娛樂稅並尋找其他財源來支持地方財政成為重要訴求。課稅對實體藝文產業造成了不公平競爭,尤其在串流影音的興起下更加困難。
藝文產業是政府大力推動的產業之一,例如藝Fun券的預算高達16億元,並且在南部和北部興建流行音樂中心耗資約40至50億元。然而,對藝文活動徵收稅款的做法與推廣藝文和體育產業的政策背道而馳。
一些脫口秀網紅提出,如果將脫口秀表演稱為「有趣演講」而非「單口喜劇」,可以減少公司支付的娛樂稅金額。這引起了網友的熱烈討論。當年政府訂立娛樂稅的初衷是為了倡導民眾節約生活,但隨著時代的變遷,稅制應該相應進行檢討。
該網紅指出,過去娛樂稅連參加宴席、打保齡球等活動都需要課稅。然而,如今,電影、戲劇和體育比賽等活動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不再是奢侈的消費。因此,對這些項目徵收稅款並不符合當初立法的初衷。
我認為應該保留對舞廳、歌廳等娛樂場所徵收娛樂稅,同時取消對藝文和體育活動的課稅,並尋找其他替代財源彌補取消娛樂稅帶來的財政損失。文化部目前正在資助國內影視工作者拍攝國片,並希望打造屬於台灣的娛樂產業,走向與韓國影視產業看齊,然而,對這些活動課稅的舉措卻與此政策相矛盾。
以臺北市為例,對電影、戲劇和體育競賽等活動徵收的娛樂稅約為1.3億元,僅占臺北市稅收的一小部分,並非不可取消的金額。
除了阻礙藝文產業的發展,娛樂稅還存在公平性的問題。娛樂稅只對實體活動徵收稅款,不包括在線娛樂活動。
舉例來說,電影行業受到串流平臺的競爭而遭受重創,然而這些影音平臺卻無需納稅,這使得電影院行業在稅收法規上處於不利地位。我認為除了一些特殊行業外,應該全面取消娛樂稅,以促進台灣娛樂產業的更好發展。